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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麦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麦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爱国、爱党、爱家;深入研究麦氏历史文化,传承善政公美德,寻找和保护麦氏文化古迹,弘扬麦氏宗族文化;广结善缘,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促进麦氏宗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发展;积极参与地方史志和全国各地xx文化研究活动,为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第三条 性质:本会由铁杖公后裔自愿组建而成,是以宗亲联谊交流、促进家族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独立民间组织。除本会开设的分支机构外,本会与各地麦氏宗亲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第四条 会址:广东韶关市。

第五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大力联络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本外族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铁杖公后裔及各地姓宗亲人员;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

(三)铁杖公后裔有志之士都可以申请加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

(二)经执委会批准;

(三)由宗亲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使用和获取本族家谱、书刊资料及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四)享有获得本会设立的慈善机构服务和会员自办企业的紧急援助的各项资格。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尽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服从理事会和执委会的领导;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四)积极为本会募捐。

第十条 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本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等重大议题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职责,依照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会工作目标、任务并监督实施;

(五)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六)根据执委会提名,补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根据执委会或监事会提议,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根据监事长的提名,补选或罢免监事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可补选执行会长、秘书长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经会长或监事会提议,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可罢免执行会长、秘书长职务,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九)决定设立各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附属机构等;

(十)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执行)。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视频、微信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

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领导本会会务工作。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或执行会长轮值制。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批准本会内设机构设置;

(四)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本会会长助理和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务开支、重大活动安排等事项;

(七)审议会长提请的各种事项。

执行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是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与理事会并列设置的监督机构,对本会业务活动及财会事务等进行监督。

监事会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一)监察本会章程、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本会工作和要求,督促本会各职能部门有序、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经监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在会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有权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会财务状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

根据需要,经执委会研究决定,可在xx、广西、海南等地设立办事处或分会,并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办事处和分会服从执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管理会务,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合同与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督促各项决议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

(五)管理并监督财务工作,对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设执行会长4至6名,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分管会务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参与会务决策。执行会长在轮值期间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各项宗族活动。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协调各片区的宗族事务。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在会长和执委会领导下,按照理事会分工,负责办理具体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执行监督职责;列席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并联署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其职权职责如下:

(一)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和会务文件;

(二)带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开展会务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日常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各若干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荣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

(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三)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特别功德,做出过重大贡献。

名誉会长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二)对宗亲组织和宗族事务有一定贡献。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由执委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高级顾问和顾问各若干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副处(县、团)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二)为本会和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家;

(三)为宗祠和宗族事务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族长、乡贤;

(四)德高望重、一贯热心本族事务的退休老领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

首届理事会理事(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含监事长)由筹备组提名,其他各届则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本会的会员资格;

(二)遵纪守法,具备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良好素质;

(三)热爱家族工作,对xx宗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

(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并有一定的任职经历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监事长的罢免。

会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xx大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毁的,以下人员有权提出罢免会长的提议:

(一)经理事会四分之一以上(含)理事联名提议;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含)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全体监事联名提议。

上述议案提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罢免会长的特别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超过到会半数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可罢免和补选会长职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经四分之一(含)以上荣誉会长和名誉会长联名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和补选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组织各种研讨会、交流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抓好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弘扬族风,大兴孝心,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文明拜祖活动。

(三)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积极参与地方史志研究和文物普查保护等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四)加强对xx祖坟、祠堂、双凤井等文物古迹的巡查、保护工作。

(五)负责编辑本族族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登记族人大事,对相关事迹等立册登记存档等工作。

(六)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

(七)设立扶危、助贫、奖学金等扶助制度。

(八)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各地宗族之间的调查并登记入档、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宗族情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

(一)理事会成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族人的监督。如个人擅自操作,属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

(二)本会工作人员有责任履行好岗位职责,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监督。

(三)本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xx大宗利益和声誉的指令,并有权向监事会举报。

(四)秘书长应协助会长协调管理好本会各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质效。

(五)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不领取固定薪酬。

第三十条 外部活动

1、 宗亲活动:各支派(村落)祠堂举行属于宗亲事务的庆典活动而邀请本会的,收到书面请柬后,由会长决定指派人员出席并赠送礼品等,差旅费用由本会支付。

2、 凡邀请麦氏宗亲联谊会并以宗亲会名义出席的各种活动,应事先征得会长的同意。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自行组织参与。

3、 凡理事会成员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出席各种活动的,其一切费用自理,本会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祭祀管理制度

祭祖是尊崇祭拜祖先亡灵、维护宗法制度、增强宗族乃至整个社会凝聚力的一种传统习俗。传承并严格规范祭祀礼仪,突出祭祖的主题和目的是宗亲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麦氏大宗的祭祀遵照传统惯例固定为每年农历月初。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原因需改期的,由理事会另行择日祭祀并予通知。

(二)祭祀活动由理事会统一组织举办,在每年祭祀日半个月前召开预备会议,研究祭祀的相关筹备工作,商讨各项事宜,详细列出项目开支标准,设定活动规模,具体分工落实到位,并由理事会秘书组印发请柬(通知)。

(三)祭祀活动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理事会统筹安排,各支派(村落)的集体或个人祭祀礼金,均由各支派(村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强行摊派。凡以个人名义出资300元以上(含300元)者均视为捐资,刻石铭记;出资300元以下者,一律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在祠堂保存备查。

(四)为有效筹集祭祀和祖坟维护等宗族活动经费,鼓励宗亲拥跃捐款,在祭祀活动时可安排捐款多或有突出贡献的宗亲上头柱香。

(五)麦氏宗亲大宗配备2名宗祠管理员,负责宗祠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祖坟巡查工作。宗祠管理员可专职或采取轮值制。宗祠管理员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家族观念强,人品操守好,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族人办事,愿意为族人服务。理事会每年给宗祠管理员发放固定的薪酬,以鼓励、调动管理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宗亲服务。

宗祠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1)宗祠、广场及周边环境卫生;(2)每月初一、十五宗祠烧香;(3)宗祠广场及周边绿化的管理(含广场新种绿化树木、花草浇水等);(4)宗祠附属鱼塘的管理;(5)宗祠门匙保管及开门、锁门管理;(6)外地回祠宗亲的'联络与接洽;(7)双凤井和祖坟的巡查与管理;(8)祠堂建筑、文化展品和周围配套设施的安全隐患的排查;(9)与宗祠及xx宗族事务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宗祠管理员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工作失职而给宗祠及xx宗族事务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处罚,并扣发薪酬。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要任务

1、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清楚,收支分明,并将财务收支情况的账目每年在宗祠内进行张榜公布,全方位接受检查和监督。

2、 积极扶助族内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编修本族家谱的费用,承担麦氏宗亲大宗祠及其所属纪念馆、老年人活动中心、祖坟和界碑等的修建、维护等相关费用以及其它与本族公益事业有关的费用支出。

3、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本族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为本族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4、 资助本族贫困家庭, 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并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争取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

第三十三条 基金来源

1、 宗族人士捐赠;

2、 各支派热心于本宗族事务的仁人志士捐献;海内外族亲捐赠;各支派(村落)参与祭祀的礼金;

3、 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4、 政府资助;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本会开办的经济实体的利润收益;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向本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1、 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本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选择支持、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

2、 向本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本会;

3、 本会依法从事能确保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

4、 本会经费及所捐款项、物品一律用于本族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细则

1、 本会设立财务组。财务组设财务总监若干名,会计若干名,出纳1名。财务组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本会财务制度。年初作出本会收支预算,每月结算,年终决算,结算和决算结果须及时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3、 财务负责人换届或变更前须接受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离任审计,财务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

4、理事会换届时,会长(或委托执行会长)须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会长卸任时,也须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离任审计。会长离任审计在执委会和监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章 解散、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解散、终止

1、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或终止的,由理事会或执委会提出终止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会员意见,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可解散或终止,下属各机构同时解散终止。

2、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本会债权债务,妥善保护和处置本会资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麦氏宗亲联谊会筹备组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并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为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归麦氏宗亲联谊会。